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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990号

原告赵凯与被告张元元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赵凯,张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990号原告赵凯,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聪娥,系原告母亲。被告张元元,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与被告张元元返还彩礼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人民陪审员  王春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