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990号原告赵凯,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聪娥,系原告母亲。被告张元元,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与被告张元元返还彩礼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人民陪审员 王春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