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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63号

李二现与董战坡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二现,董战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李二现,男。

被告:董战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现与被告董战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现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董战坡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二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二现撤回对被告董战坡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二现承担。

审判员  李延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