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李二现,男。
被告:董战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现与被告董战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现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董战坡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二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二现撤回对被告董战坡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二现承担。
审判员 李延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