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袁某明,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封开县。被告冯某玲,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
原告袁某明诉被告冯某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袁某明负担。
审 判 长 潘希洁
审 判 员 罗秀芳
人民陪审员 潘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