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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102号

袁某明诉冯某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明,冯某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袁某明,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封开县。被告冯某玲,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

原告袁某明诉被告冯某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袁某明负担。

审 判 长  潘希洁

审 判 员  罗秀芳

人民陪审员  潘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