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772号
原告:刘建勇。
被告: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勇诉被告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勇负担。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
书记员 童阳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