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25号罪犯马超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小区**号楼*单元**号。现在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金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超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马超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超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超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超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月霞
审 判 员 齐进飞
代理
审判员 李委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沙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