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刘丽佳,女,汉族,青岛海尔家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帆,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德城,男,汉族,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养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刘大兴,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波,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佳与被告宋德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佳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人民陪审员 王剑荣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