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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101号

刘丽佳与宋德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丽佳,宋德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刘丽佳,女,汉族,青岛海尔家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帆,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德城,男,汉族,青岛市市南区市政养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刘大兴,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波,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佳与被告宋德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佳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立田

人民陪审员  王剑荣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