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某 某 与 折 某 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路某某,男,汉族。被告折某某,男,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折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