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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847号

杨海月与崔莹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海月,崔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月。被执行人崔莹。本院在执行杨海月申请执行崔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莹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