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月。被执行人崔莹。本院在执行杨海月申请执行崔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莹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