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966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法定代表人陈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刘燕平,女,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辛崇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得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