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89号
原告:张某甲,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
被告:张某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 丁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