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47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0821104-X。
法定代表人:魏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单位员工。
被告:杨海志,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509672-X。
法定代表人:宋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志及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范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