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279号

程国信申请执行徐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79号程国信申请执行徐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国信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万桥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