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79号程国信申请执行徐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国信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万桥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