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宋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47号
原告:石学永,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
被告:赵兴琼,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永与被告赵兴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7元,实收47元,由原告石学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建有
石学永与赵兴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仿宋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47号
原告:石学永,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
被告:赵兴琼,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永与被告赵兴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7元,实收47元,由原告石学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