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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47号

石学永与赵兴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学永,赵兴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仿宋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47号

原告:石学永,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

被告:赵兴琼,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学永与被告赵兴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学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7元,实收47元,由原告石学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黎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