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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094号

原告郭兰英与被告田现恒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郭兰英,田现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郭兰英,女,汉族,77岁,农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现恒,男,汉族,44岁,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英与被告田现恒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兰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冯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