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郭兰英,女,汉族,77岁,农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王怀珍,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现恒,男,汉族,44岁,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英与被告田现恒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兰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冯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