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少辉。委托的代理人欧阳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梓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马伟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南。
上诉人欧阳少辉与被上诉人罗梓月、黄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阳少辉委托代理人欧阳臻,被上诉人罗梓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马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艳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5月5日,罗广陵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欧阳少辉借款60,000元,当时罗广陵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暂定壹年,每月利息1,800元,到期后罗广陵没有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2012年8月17日及2012年8月28日,从罗广陵的帐号为6222802992121096087的银行卡上分两次刷卡消费共计1,505,149元,用于购买位于湖南青竹湖置业有限公司C2-27-102的房产,该房产房主姓名为被告罗梓月。2013年7月,罗广陵因病死亡。被告黄艳南与罗广陵系夫妻关系,被告罗梓月与罗广陵系父女关系,两被告属于罗广陵的法定继承人,至今未表示放弃继承罗广陵遗产。张素冰是罗广陵的母亲,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已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表示对罗广陵遗产放弃继承。此外,罗广陵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原告就借款的偿还与二被告不能协议解决,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罗广陵所欠原告的借款。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原告持有借款人罗广陵向其出具的借条,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罗广陵已死亡,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在借款到期后曾多次找罗广陵催还借款,故原告现要求罗广陵的法定继承人即二被告在其继承罗广陵的遗产中偿还借款,其胜诉权不应得到保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欧阳少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欧阳少辉承担。欧阳少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虽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上诉人在借款到期后,多次找罗广陵催收,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拖延偿还,直至其2013年7月病亡,应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罗广陵病亡后,上诉人也一直找罗广陵的法定继承人罗梓月和黄艳南催收,而两被上诉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本案借款欧阳少辉是通过黄坤俊和刘建林转借的,黄坤俊和刘建林一直在催收,罗广陵还款了13万元,因此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罗梓月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主要证据是借条,借条时间是2010年,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的债务是直接发生的,并未通过第三方转借及催款,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过。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黄艳南未予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罗广陵生前向上诉人借款是实,借款时间是2010年5月5日,借期暂定为1年,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在2013年5月5日前主张权益,否则将丧失胜诉权。上诉人称一直在通过黄坤俊和刘建林向罗广陵以及其继承人催收,并称罗广陵生前偿还了其部分借款,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欧阳少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湘沅
审 判 员 彭卫民
代理
审判员 刘 爱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