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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撤字第6号

申请人湖南正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承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湖南正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马承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撤字第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湖南正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洞庭大道与昌颐路交汇处(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郑书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琴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马承坤,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申请人湖南正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承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安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安劳仲字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南正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正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正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南正一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浚

审判员 贺德全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余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