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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55号

陈善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善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55号罪犯陈善意,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县关防乡土地岭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3)华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善意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陈善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善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善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善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月霞

审 判 员  齐进飞

代理

审判员  李委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