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刘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园与被告唐莉、赵玉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园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园撤回对被告唐莉、赵玉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鲍东敏
代理
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