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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267号

原告刘园与被告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园,唐莉,赵玉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刘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园与被告唐莉、赵玉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园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园撤回对被告唐莉、赵玉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鲍东敏

代理

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