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31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被告姚昌勇,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姚光碧,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昌勇、姚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俭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