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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31号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昌勇,姚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姚昌勇,姚光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31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被告姚昌勇,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姚光碧,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昌勇、姚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俭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