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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立民终字第45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海市国瑞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立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北海市国瑞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明珠花园C-6。法定代表人李澄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俊钢,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新忠,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海市国瑞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5)铁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海市国瑞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拆除地上构筑物、迁走种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本案争议属于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范畴,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北海市国瑞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北海市国瑞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本案争议不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范畴。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没有提请法院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杨有强在合同期限内使用涉案土地种植林木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地上的构筑物是在合同期限内为林木种植配套的临时建筑。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调整的范畴。(二)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本案是因物权受到侵害引起的民事纠纷,上诉人以停止侵害为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广西农垦国有前卫农场将涉案土地出租给杨有强,杨有强、钟彬芳在该土地上种植物,钟彬芳还建了房屋、水池、供电设施等,而上诉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且杨有强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杨有强、钟彬芳仍侵占该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5)铁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庆强

审判员  潘荫玲

审判员  万德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菁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