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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440号

撒五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撒五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40号

申请执行人:撒五奎,男,生于1961年12月19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撒五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支付撒五奎13742.7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3742.73元,申请执行人撒五奎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