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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799号

汪建存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建存,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799号原告汪建存。委托代理人李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罗建中。委托代理人张红梅、何腾飞,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存诉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艳梅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