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378761-2。
法定代表人:陈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在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
被告:安徽科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44698-9。
法定代表人:陈飞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因与宋在磊、科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被上诉人宋在磊,被上诉人科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飞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陆潇茹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