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989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闵兰。委托代理人陈传玉。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王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