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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38号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刘某,自由职业。被告胡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冯明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