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刘某,自由职业。被告胡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冯明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