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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31号

余金火、黄辅东等与王庭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余金火。原告黄辅东。原告黄辅友。原告黄辅波。原告黄付国。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和解,调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并领取执行款。被告王庭义,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金秋南路22号附12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6111053877。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余金火、黄辅东、黄辅友、黄辅波、黄付国诉被告王庭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万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金火、黄辅友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告王庭义的委托代理人陈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金火、黄辅东、黄辅友、黄辅波、黄付国诉称,我们为被告王庭义做工,其下欠我们的劳务费,被告王庭义于2015年4月4日出具给余金火欠条一张计34200元、出具给黄辅东欠条一张计52250元、出具给黄辅友欠条一张计86610元、出具给黄辅波欠条一张计16159元、出具给黄付国欠条一张计26560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余金火的人工工资34200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14年春节至还清时的贷款利息;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黄辅东的人工工资52250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14年春节至还清时的贷款利息;3、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黄辅友的人工工资86610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14年春节至还清时的贷款利息;4、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黄辅波的人工工资16159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14年春节至还清时的贷款利息;5、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黄付国的人工工资26560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14年春节至还清时的贷款利息。

被告王庭义辩称,因原告工作未达质量标准才导致被告未拿到工程款,才欠工资,原告应共同承担返工维修费和罚款,原告黄辅东丢砖头砸伤他人,应从其工资中扣减垫付医药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庭义因雇请原告余金火、黄辅东、黄辅友、黄辅波、黄付国在自己承包的工地做工,被告王庭义欠上述五原告劳务费,经结算,被告王庭义于2015年4月4日出具给余金火欠条一张计34200元、出具给黄辅东欠条一张计52250元、出具给黄辅友欠条一张计86610元、出具给黄辅波欠条一张计16159元、出具给黄付国欠条一张计265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火、黄辅东、黄辅友、黄辅波、黄付国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上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就劳务报酬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理应按欠条上载明的金额向原告余金火、黄辅东、黄辅友、黄辅波、黄付国予以支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支付欠款自2014年春节至还清时的贷款利息,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因原告工作未达质量标准应共同承担返工维修费和罚款和原告黄辅东丢砖头砸伤他人,应从其工资中扣减垫付医药费10000元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庭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金火劳务费34200元、黄辅东劳务费52250元、黄辅友劳务费86610元、黄辅波劳务费16159元、黄付国劳务费26560元。

二、驳回原告余金火、黄辅东、黄辅友、黄辅波、黄付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8.50元,由被告王庭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4537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万红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丹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