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婷),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良芳 更多数据: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婷),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