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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322号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婷),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