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056号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辜新德,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勋,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新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