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634号原告代志群,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成都,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代志群诉被告代成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志群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志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志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原告代志群已预交632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代志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双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