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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634号

代志群与代成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代志群,代成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634号原告代志群,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成都,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代志群诉被告代成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志群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志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志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原告代志群已预交632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代志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双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