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17号
原告:马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