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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17号

马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217号

原告:马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