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1号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军。委托代理人张书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娜,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赵富斌,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张召召,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刘杰。委托代理人荆行利,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富斌、张召召、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华 伟
代理
审判员 何 萌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帅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