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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57号

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琨瑞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市琨瑞门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57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海丰大街东侧。

被执行人:天津市琨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纯洁里10门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煜华硕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琨瑞门窗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4)黄民初字第198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庆荣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安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