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韶仁法执字第329号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湧光,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湧光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仁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湧光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化凡口支行的银行存款贰万陆仟捌佰零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志裕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吕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