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执字第00552-1号

余向洋与黄山市振邦汽配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向洋,黄山市振邦汽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52-1号申请执行人余向洋,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振邦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陶林,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振邦汽配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振邦汽配有限公司收入1288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