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万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杰。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露。被执行人马红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章智慧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夏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