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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673-3号

孙美荣林汝霞与林汝毕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美容,执行人林汝霞,林汝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73-3号申请执行人孙美容。申请人执行人林汝霞。被执行人林汝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山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苏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