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73-3号申请执行人孙美容。申请人执行人林汝霞。被执行人林汝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山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苏 兴 来自
孙美荣林汝霞与林汝毕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73-3号申请执行人孙美容。申请人执行人林汝霞。被执行人林汝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山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苏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