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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71号

陈俊峰、吴恒跃与吴恒跃、徐乙鑫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俊峰,吴恒跃,徐乙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71号

原告:陈俊峰。

被告:吴恒跃,约45岁,(阿跃布店)。

被告:徐乙鑫,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峰诉被告吴恒跃、徐乙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峰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峰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涤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