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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226号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226号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桥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294318-9。法定代表人黄晓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拓荒,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3幢14-4。负责人周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重庆力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真渝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邓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