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孙鸿。被告陈秀琴。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成勇
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闫乃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