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林国灿,男,德化县人。被告李秀营,男,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灿与被告李秀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灿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国灿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国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国灿负担。
审判员寇婉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郑岐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