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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28号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与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朱某某(系王某甲之夫)。被执行人王某乙(系王某甲胞兄)。被执行人王某丙(系王某甲胞兄)。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甲、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王某乙、王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900元。同年8月3日,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共同向陕西西乡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偿还了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34518元。同年8月6日,本院划拨了王某丙的银行存款9900元,收取申请执行费99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汉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龚武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