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许本娟。被执行人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伟,主任。被执行人北海市市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32-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伟,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本娟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北海市市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慧
审判员 郑喜成
审判员 廖江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