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邵正东,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佃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正东诉被告杨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正东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正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邵正东负担。
审判员 严金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郑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