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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482号

邵正东与杨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正东,杨佃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邵正东,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林,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佃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正东诉被告杨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正东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正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邵正东负担。

审判员  严金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郑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