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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执字第220号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正江、英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生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敬,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吴祥敏,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杨正江,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娇,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7500元,余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执字第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正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