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6-3号
原告:张桂群,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武丹,男,汉族,大专文化,1966年5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李顺安,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
第三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加积镇龙二路银行小区,机构代码76745181-9。
法定代表人:屈俊干,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群诉被告武丹、陈勇、李顺安、第三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属被告武丹开发的房产2号楼702室,3号楼1801室、1106室、1803室、2001室、1506室、506室、1906室、1503室、1505室,并已提供张国耀位于蒙城县万佛塔水泥厂东原化肥厂润尔帝景苑13#楼110铺210铺、109铺209铺,张桂群在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7幢703室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清华园的房产2号楼702室,3号楼1801室、1106室、1803室、2001室、1506室、506室、1906室、1503室、1505室的房产。
二、查封张国耀位于蒙城县万佛塔水泥厂东原化肥厂润尔帝景苑13#楼110铺210铺109铺209铺、,张桂群在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7幢703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刘晓勇
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