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85号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  廖元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林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