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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83号

高某甲与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高某甲,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罗某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翟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