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144号罪犯高中国,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尧禾镇满义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以(2007)延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中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罚金8000元(罚金未缴,开证明;故意伤害、抢劫罪、数罪并罚;暴力犯),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07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中国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7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中国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高中国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中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个积极,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中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中国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月霞
审 判 员 齐进飞
代理
审判员 李委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沙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