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230号
原告:刘卫卫,女。
被告:刘志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卫诉被告刘志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卫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卫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卫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卫卫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禹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