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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执字第280号

张远博申请执行陈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远博,陈永刚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张远博,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远博申请执行陈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永刚工资已被另案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 恒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芦正见 微信公众号“”